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为您介绍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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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14 14: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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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相同点 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2.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1.主体不同。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1.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 2.从专利权人的自然属性来看,专利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专利权人的国籍来看,专利权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以专利权人是否通过转让获得专利权,专利权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发明人的条件:第一,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第二,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专利权的归属 自由发明的权属都归发明创作的完成人,即发明人。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权利归属 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可享受荣誉和精神奖励。 委托发明 1.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1)两者的专利性要求不同。较之发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低。 (2)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可以是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发明。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两者的申请审批程序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手续比较简便,只需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对发明专利申请既要经初步审查,还要经过公开和实质审查方可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 (4)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1.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
新设计。 2.外观设计的特点: (1)外观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外观设计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书面申请原则 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专需履行的众多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二)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三)单一性原则 1.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它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四)优先权原则 1.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 专利授予的消极条件(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二)科学发现 (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五)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六)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七)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 授予专利权的积极条件之一: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新颖性 课本P159,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 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判断新颖性的标准 公开标准 方式: (1)书面公开。也称出版物公开,即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公开。 (2)使用公开。即通过公开实施使公众能够了解和掌握该发明创造。 (3)其他方式的公开。指书面公开和使用公开以外方式的公开,实践中主要指口头公开。 2.时间标准 (1)发明日标准。 (2)申请时标准。 (3)申请日标准。我国《专利法》采用了这种判断标准 3.地域标准 (1)绝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引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出版物或实际活动去否定一项发明的新颖性 (2)相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只引用一国之内的出版物或实际活动来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3)混合新颖性标准,是指兼顾绝对与相对新颖性的标准。即在出版物方面采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是否公开为标准,而在实际活动方面则在一国范围内分析是否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我国判断新颖性的标准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 进步。 (二)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1.判断创造性应参照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 2.判断创造性的人应为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3.判断创造性的客观标准,发明应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应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为标准。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必须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 第二,必须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判断实用性的标准 1.可实施性 2.可再现性 3.有益性 假冒专利的行为,指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技术谎称为得到许可的技术,或者将他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号谎称为自 己的专利技术或专利号的行为。 冒充专利的行为,指将非专利技术谎称专利技术的行为。 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 商标的种类 一、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注册与否 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标示对象的不同(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服务商标所使用的对象有: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交通;运输与贮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杂务。) 三、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根据形态的不同 四、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根据商标具有的特殊作用 五、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根据商标使用者所处流通环节 六、等级商标和防御商标--根据商标性质不同 商标构成条件 显著性 P194-196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自愿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三)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巴黎公约》任何一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其第一次申请日可以作为中国的申请日。 2).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权的续展 又称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延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注册人继续保持对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续展注册 申请续展注册,应当在注册商标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办理,这6个月为续展期。在 续展期未能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 宽展期。 商标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以善意、正当的方式使用描述性 商标的,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 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 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一)叙述性使用 (二)指示性使用 二、比较广告 三、商标用尽 四、非商业性使用 淡化 混淆含义 种类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知悉的商标。 (1)市场应为国内市场,国际市场为参考因素 (2)公众应为相关公众,而非广大公众 (3)应包括注册的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特点(1)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 (2)商品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公众指的是与使用了该商标的商品的消费者与销售者。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如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主要有: 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 2.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性。 3.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 4.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 商号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时用 来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一种标志。 商号的表示方法: (1)以个人姓名表示商号;
(2)以企业名称表示商号; (3)专门的商号。 《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2.透明度原则 3.争端解决原则 4.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原则 5.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TRIPS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信息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专利权、商标权独立原则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途径 1.以一国立法单方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 2.互惠保护。 3.双边条约保护。 4.多边公约保护。 保护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主要国际公约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版权独立原则
“穷尽一切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徽风所的执业理念;“崇法、有为、包容、担当”是徽风所的所训。加强学习、做学习型律师,注重发挥集体智慧,讲求团结协作精神,以自身雄厚的实力,以实行专业分工和团队合作的执业模式,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正朝着建设专业化、品牌化的一流律师事务所迈进!◆公司法律业务◆金融、保险、投资业务◆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法律业务◆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知识产权、涉外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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