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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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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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