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案件谈涉路诉讼的应对及防范
随着我国公路事业的长足发展,新事物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种涉路诉讼也常见于媒体,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不完善,加上现行的司法环境等因素,导致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并不相同甚至相反。作为公路管理部门的法律顾问,如何协助搞好路政执法,如何应对及防范涉路诉讼,维护好公路管理部门的合法利益,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试图从以下两起常见案件作一粗浅涉及。
案例一:非法建筑,拒不拆迁。
2006年10月9日,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巡查至一路段时,发现公路右侧建筑控制区内有人在建房,执法人员当场予以制止,要求立即停建,自行拆除,同时,说法释理作了大量的说服解释工作。不料,当执法人员第二天来到时,不仅未拆,而且连夜突击,将该房建成。
根据《公路法》,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法》及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此房要强拆时涉及到如下几个重要法律问题:
(1)行政相对人是谁?是婆婆陈某,媳妇刘某抑或他人?
(2)《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如何送达?送达给谁?拒收怎么办?
(3)是公路局强制拆迁?还是通过法院执行?
上述问题中的第(1)、(2)项一旦出错,提起行政诉讼时,公路局必败。第(3)项则是在法律程序走完后,由谁去执行更适合,关系到终局。
笔者和分管领导、路政负责人及两名执法人员经分析讨论作如下处理:
(1)由于是非法建筑,无房产证、土地证,故通过有关部门无法查证该楼房的真正主人,只得通过走访调查,尤其是承建人。结果通过承建人的建筑合同,确立了行政相对人是婆婆陈某 。
(2) 在我们执法人员把证人证言、谈话笔录、照片、现场笔录等所有法定证据固定后,依法制作并送达“两书”时,某果然拒不签收,按照预先的设定,执法人员邀请了村民组的负责人并摄录了送达的过程。
(3)虽然《公路法》赋予了我们有强行拆除的权利,但考虑到本案中的特殊性,我们决定还是通过法院执行。后法院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行政庭对我们提供的证据经过全面审查,认为“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于2007年3月12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例二:协议反悔,上访诉讼。
2005年3月14日晚,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至某路终点处,坠入旱沟里死亡。交警认定其负全部责任。但其父母通过咨询认为:既然准许通车就应把终点断头处的旱沟填平,虽有警示标志但夜间看不清无法起警示作用,他们到局里闹事到外上访。本着同情,道德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局里给于一万五千元,双方签订协议。本案涉及到如下几个法律问题:
(1)该协议是写“补偿”还是“赔偿”?如若是补偿,万一将来他按赔偿起诉,则一万五千元落空。如若是“赔偿”,则他会认为我们承认自己有责任,仅一万五千元太少。
(2)协议签订后,万一将来他要起诉,该协议是否会被法院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经内部讨论协商决定:
(1)该协议定为补偿协议,但具体的条款中把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有的赔偿项目涵盖进去。
(2)要求他所在的当地村民调解委员会参加并盖章。因为根据高法《关于审理涉及人民
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据此,协议签订后支付了一万五千元。时隔一段时间后,他们却反悔协议又到处上访,并进京上访。上访无果后,他们通过律师提起了诉讼,将各种赔偿项目累计到一起要求赔偿621384.50元。我们经过应诉答辩,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是笔者对涉及路政管理中常见案件的防范和应对思路,不足之处请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多多指正,以便为公路管理部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谢谢大家!
201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