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进行修改的建议
作者:朱年友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2-25 1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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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进行修改的建议
据了解目前我国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案件占有很大比例,且有逐年上升的势头。过多的案件不仅占用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也使案件当事人从刚一个痛苦又卷入另一个痛苦之中。交通事故,轻则人身财产受损、重则截肢、死亡,在经历了痛苦的抢救及处理后,不是迫不得已,当事人都不愿再去打官司。但,现实是虽然买了各种保险,在理赔时往往遭拒被迫去诉讼,导致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路费等的大量支出,同时还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时间等,苦不堪言。而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强大的实体,却不需支出上述费用,且大多安排专门人员和法院对接,专门应对当事人的诉讼。
造成此现状的最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下简称“六十六条”)。 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六十六条虽然字面上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但奇怪的是现行所有的交强险条款及各大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都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上述费用。由中国保险业协会统一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款》第十条第《四》款明确约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人民、平安、太平洋等各大保险公司自行拟定报保监会批准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均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上述费用。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格式规定,究其原因则是有法律根据,即“六十六条”。
法律的主旨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而不能为了部门利益,“挑词架讼”,引诱部门行业侵害百姓利益。
故此,建议对《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进行修改:“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或“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承担。”
朱年友 201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