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不能遗忘小额诉讼费用的免除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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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5 16: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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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不能遗忘小额诉讼费用的免除
朱年友
现行诉讼费用收费标准是国务院制定的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其中有很多案件诉讼费用很少,比如《办法》中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等等。
经了解,当初小额诉讼费用之所以要收,主要原因防止因诉讼不需成本而致诉讼案件激增、防止诉讼泛滥、虚假诉讼。
《办法》实施至今已经10多年过去了,随着社会发展,文明程度提升,人们依法通过诉讼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显著增强,以需缴纳区区几十元几百元费用阻止诉讼,或者作为遏制诉讼泛滥、虚假诉讼的一种手段已经不可能,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诉讼费用分缴纳和退还二种程序,很繁琐不便,付出的成本常常是该诉讼费用数额的几倍、几十倍。
缴费时的不便,很多法院不直接收费,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以及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通常是:当事人在起诉或上诉时按一审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上诉受理通知书,到法院指定的银行取号排队缴纳,完后将银行出具的收款凭据再交回到法院,换取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的交费收据,这才标志着进入一审立案或二审上诉程序完毕。由此当事人除了交通费不算,往往要搭上一、二天时间成本。曾有当事人起诉时拿着法院的受理通知书颠簸了大半天未找到银行却不小心遭遇交通事故。上诉费用缴纳除了上述不便外,由于费用要交给二审法院,而上诉状递交基本是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又不在同一区域,增添新的不便。
诉讼费的退还更麻烦。案件胜诉、撤诉或调解后,按照法律规定要退还诉讼费用。因数额少,很多当事人都选择放弃。可能是法律的严肃性以及法院内部档案归档的需要,法院往往会要求当事人来院办理退还手续。退费的程序是:当事人出具符合法院财务要求的收据、委托书、申请书等手续,缺一不可,法院内部要经过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正常情况下,要消耗几天时间。
诉讼费缴纳和退还有规可依,无可厚非。但仅为缴纳这区区十元百把元,却花费一天或几天时间,加上当事人路线不熟、心情焦急,还要乘车来回折腾。显然不符合“司法为民”的法治要求。虽然现在有些法院开通了微信、转账支付等多种方式,但需要当事人备好必要手续,且当事人签字盖章仍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且法院财务对涉及钱款进账出账敏感、严格,有的还必须是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由此造成的时间、精力成本同样远高于诉讼费用本身。
诉讼案件激增或者“泛滥”要以法治思维来对待: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若虚假诉讼则是要《民诉法》甚至《刑法》的制裁。
综上,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怀着敬畏的心情来到法院,却被这些小额诉讼费用缴纳、退还来回折腾,有悖于“司法为民“的宗旨,也占用了法院人员的时间,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故此,建议数额2000元以下的小额诉讼费用全部免除。
2020-12-7
(作者系铜陵市政协常委、铜陵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