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机关应做好“司法建议”工作的建议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0-25 16: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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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机关应做好“司法建议”工作的建议
朱年友
司法机关行使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侦察、检察、审判权,肩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案件时,常会遇到一些有借鉴有共性值得总结和利用的经验教训。比如:因物业服务质量差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业主起诉到法院,经庭审,因物业格式合同对业主的不利,且业主的主张缺乏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或调解业主将物业费甚至滞纳金交付给物业公司,而业主的主张却得不到支持。案件虽然结了,处理结果也合法,但社会效果非常不好,不但没有“让百姓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还造成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继续对立。倘若结案后,法院继续深挖该案中造成双方矛盾的原因,今后如何防范,如何让其他小区的物业从中得到借鉴,如何引导小区业主物业二者间形成和谐的共处关系,从而出具一份相应的司法建议到物业公司及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则是一项非常有意义有价值的工作。再比如:我们常见的建筑工程中因层层转包导致的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民间借贷中高利诱惑集资诈骗导致的刑事、民事、治安案件,房屋土地征迁中,没有按法定条件程序进行征迁、补偿费安置不合理等案件中,都有许多值得司法建议的经验教训和启发。
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受结案率、案件多、时间精力不够等因素的制约,只铭记完成任务,注重案结和结案率,注重个案的合法性处理,仅就办案而办案,案结了事,不再多花精力时间去思考和展开,不再总结经验提出建议,放弃了个案中所隐藏的普遍社会价值。
司法机关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积极关注案件中反映出的管理漏洞、政策落实、社会稳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相关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涉诉企业完善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这不仅扩大了办案效果,延伸了法律职能,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确保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既能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又能及时提醒这些单位违法错误之所在,以防今后再出现类似问题。正如炼铜之外还附随的金银副产品,副产品也弥足珍贵,不能白白浪费,司法建议正是案件之外的副产品。
为充分收集利用好司法建议这项案件之外的副产品,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建议:
第一,高度重视司法建议所具有的重大作用。司法建议是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推动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司法手段。在司法机关整体工作部署中,司法建议工作不仅应列入到日常工作范畴,其地位更应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评比、职务晋级等方面,司法建议工作应作为评价指标要素之一。
第二,制定司法建议工作实施办法。为使该项工作制度化、长期化、规范化,司法机关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比如确立专门人员负责主抓,办案人员具体承办,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明确司法建议的范畴,特别是对我市社会管理、经济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典型性的案例必须咬定青山不放松。
第三,出具高质量的司法建议。若果司法建议仅是泛泛而谈、隔靴搔痒、无实质性内容,或无针对性、操作性差,则不可能得到接受单位的认可,无法发挥司法建议工作的作用。高质量的司法建议应当:一是要有时效性。发现问题,及时建议;二是要有操作性针对性。发现问题,调查深究,找出原因,明确违法错误之所在。三提高积极主动性。如定期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成果展示、文书交流、活动评比。
第四, 接受单位必须认真落实。作为司法建议相对方的接受单位,不能认为出具单位是在“找茬”、“挑刺”、是在“多管闲事”。“忠言逆耳利于行”,接受单位应在主观上应该高度重视,意识到这是司法机关在帮助自己,以便今后更好地改善工作,针对建议书中的问题应认真对待,拿出具体的措施来落实,以堵塞今后工作中的漏洞,预防同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应当就落实后的状况对出具单位予以书面答复,征求出具单位的意见。
第五,设立监督考核制度。由于司法建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不进行监督考核,其功能将大打折扣。为此,对于司法机关每发出一条司法建议,应同时报送政法委、监察局或者即将成立的“监察委员会”进行备案,接受单位制作的答复函也相应报送备案。在每年固定时间,由备案单位对司法机关所发出的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以促进司法建议的出具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做好该项工作,实现双方的“共振”、“双赢”。
(注:该文章已被全国政协评“2018-2019年全国政协优秀社情民意”,并刊登在2021年1月22日的《人民政协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