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纷 止 争 促 和 谐
—法律援助贵州省农民工工伤赔偿案的思考
案情2007年2月16日,笔者接受市法援中心的指派到市信访局,局领导介绍:有对贵州省的农民工,在一民营企业打工时,妻子受了伤,企业拒赔,他们来上访,而且夫妇俩自昨天下午绝食直现在,情绪较冲动。随后,笔者和这对夫妇及相关人员见了面,在了解了基本的案情后,笔者当即将这对夫妇带出信访局到律所详细了解了案情:受害人刘秀容,女,1968年12月10日生,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淞江村人。2006年9月和丈夫在铜陵市一造纸公司打工,从事锯书工作。2007年2月2日在锯书时被锯伤,造成“(1)左环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2)左第二掌骨骨折”。
办理经了解该公司垫付付了3000元医疗费后,拒赔任何费用。经查,当事人间没签定劳动合同,现除了病历外,无任何证据材料。笔者找到该公司想和解解决,但公司除一名门岗人员外别无他人,打负责人电话,关机。原来该公司正因环保问题而停产改造,老板等人都回原籍去了。
2007年3月9日,社保局根据笔者收集提供的证据认定为工伤,2007年3月19日笔者又申请了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2007年6月11日铜陵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60天工伤认定及15天伤残鉴定的法定异议期结束后,又立即提交了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2007年8月6日仲裁庭开庭审理并当庭调解未果。由于庭上该公司负责人同刘言语上发生冲突,庭审后双方又发生了纠纷。为防事态扩大,及早解决问题,笔者同双方多次协调,分析利害得失,双方各让一步,终于2007年9月3日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双方捂手言和。
思考本案是工伤赔偿案件类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个案。首先,受害者方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村方言重,沟通困难。本案中,刘不识字,其夫及一起的老乡证人文化程度只有初中、小学、或文盲。加上他们的贵州地方方言特重,听起来很费力。其次,受害者法律意识淡薄,证据意识差,行为偏激。本案中,除一张病历外无任何证据,既无劳动合同又无任何证据证明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更无工伤证据。再次,都是一些困难群体。本案中刘等租住在横港又无手机电话,办案中联系极为不变。更困难的是,用人单位大多是规模小,效益差,包括工伤险在内的社会保险都没办。本案中,造纸公司不仅没给刘办任何保险还处于停产整改状态。尤其是在法律上,这类案件存在耗时长,不能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法律障碍。工伤赔偿属劳动争议,按法律程序走是: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仲裁—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是任何案件中程序最多耗时最长的一类。笔者根据工伤相关规定计算了一下,仅在社保部门就要耗费10个多月时间。在上述案案例中,因不满社保部门办案时间长,,刘夫妇曾数次又要到市府上访,经笔者释法明理而息止。特别令人担忧的是,社保部门无权对用人单位进行财产保全,受害者业经漫长的仲裁及诉讼,可能最后一分钱也执行不到。虽然在2007年12月29日出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该法仅从时间解决了标的极小的案件(以现行的工资标准计,案件标的不得超过一万元)。
结论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未修改前,在办理工伤赔偿类案件时,无论事前,事中还是事后,我们在办案时应抓住一切时机,把调解或和解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要不厌其烦地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法律的规定,权衡利弊,竭尽全力地促成协商解决。
笔者系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年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