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新规定
作者:徽风所律师 朱建诚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7-14 17: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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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新规定
作者:徽风所律师朱建诚
序言
随着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施行(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已不再赔偿范围之内,为此,引起不少从事法律工作者的议论纷纷。
一、论点
《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根据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除交通事故以外,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已不再赔偿范围内。但在实践中,被害人往往情绪激动而不能接受致使民事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再加之有的法律工作者为运用“诉讼技巧”,即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样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认为就能得到支持。
关键词:被害人 伤残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论证
首先,《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保留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的赔偿范围,那是因为机动车均有交强险保险和极大多数的商业三者险保险以及其他保险,这样就保证了受害者的赔偿能够得到实现;其二,《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所以未规定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的赔偿范围,笔者认为,因为许多致害人,在判了重刑或死刑后,根本就无力经济赔付,致使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无法得到执行,反而影响了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的严肃性及权威性;其三,但为了使受害者的赔偿权益能够得到最大化,《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在实践中,很多致害人为了能够得到被害者的谅解,当然也为了能够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均会极最大的努力予以赔付,这样既缓和了矛盾,受害者的赔付也得到了最大化,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其四,作为法律工作者,有时你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有时你会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代理人,据此,笔者认为,为了正确的实施《新刑诉法》解释,不能别出新裁的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否则,是徒劳而无意义的,反而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如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也不在赔偿范围内,只能是以调解为主,所以应当积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予以民事调解结案,否则,就有可能达不到良好的赔付效果。
三、结论
《新刑诉法》解释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全面的了解并吃透《新刑诉法》解释的各项规定,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之规定,在承接了此类案子后,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的应用《新刑诉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穷尽法律手段,积极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对于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的人身损害赔偿,找到一个切入点,极尽全力的以调解结案,将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以达到社会的和谐。
2013年3月25日